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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樟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5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福建省永泰县,住永泰县**镇**路**号。因赌博,于2004年2月12日被永泰县公安局行政罚款一千五百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被永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5日21时5分许,被告人黄某甲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闽A*****奥迪牌小型普通客车从永泰县城峰镇“小美夜宵”出发往永泰县城关中学方向行驶,途径城关中学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黄某甲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50.5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叶某某、黄某乙的证言;3.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抽血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吴乃龙   

检察官助理:林燕平

2020年7月1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永泰县**镇**路**号。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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