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港检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90********,汉族,大专文化,务工,出生地泉州市泉港区,户籍地及住址均为泉州市泉港区汾阳街129号东方**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6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同月16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21时59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闽C6****号小型汽车,从本区后龙镇现代城益兴海鲜餐厅出发,沿祥云路向南行驶至建配龙路段时,与被害人朱某某驾驶的闽C3****号小型汽车及被害人娄某某驾驶的闽C8****号小型汽车发生碰撞,造成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害人娄某某报警,被告人黄某某坐在其驾驶的小汽车副驾驶座上睡着,后被处警民警当场查获。经福建万鸿司法鉴定所检测,被告人黄某某血样中检出的乙醇含量为209.82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经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泉港大队认定,被告人黄某某承担本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于2020年3月6日、3月10日赔偿被害人朱某某、娄某某损失,被害人朱某某、娄某某对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说明、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赔偿凭证、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娄某某、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福建万鸿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现场照片、线路图等;
7.视听资料:行车记录仪视频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酌情可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詹金飞
2020年6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259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各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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