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检一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5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与住所地均为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乡**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2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5月8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闽******号小型轿车从泉州市丰泽区城东街道鹤山路城东商城出发,沿国道324线经万虹公路行驶至洛江区东石线17公里(万安街道万虹路火车桥下)路段时,发现前方有交警检查,遂弃车逃跑,在逃跑过程中不慎摔倒被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洛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
经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黄某某血样检出乙醇含量为86.04mg/100ml。
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行为并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黄某某的户籍信息、查获经过、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书证;证人寇某某的证言;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被告人黄某某血样中乙醇浓度鉴定意见书等;被告人黄某某血样提取登记表及采样图片、辨认笔录;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㈡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庆芳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乡**村村**号,联系电话13665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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