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黄某某,性别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350781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地福建省泰宁县杉城镇**村**号,现住地福建省泰宁县杉城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被泰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1日晚黄某某在泰宁县杉城镇五谷饭店及维也纳KTV与他人一起吃饭喝酒后,22时30分许驾驶车牌号为闽******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后载其女儿杨某某)由交警转盘经金湖东路往杉津桥方向行驶,行驶至金湖西路好实惠快捷宾馆门前路段时,单方面摔倒,事故造成黄某某受轻微伤的结果。在现场调查过程中,民警发现黄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因其不配合呼气式酒精检测,民警遂将黄某某带至泰宁总院抽血检验。2020年6月5日,收到聘请的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黄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77.4Omg/lOO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车辆信息查询记录表;无机动车驾驶证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涉嫌酒后驾驶人员血液送检移交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社会调查评估意见等书证。2.证人傅某某的陈述。3.犯罪嫌疑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查获现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郑招松
2020年7月8日
附注: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福建省泰宁县杉城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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