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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文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81198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路**号**幢**单元**室,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退回补充侦查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23时53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闽E*****号小型轿车从漳州市龙文区公园美学小区门口“云山海鲜馆”出发,沿龙江路行驶进入水仙大街,在水仙大街与龙文南路叉口时被民警查获,现场进行酒精呼气检测值为169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随后,在前往抽取血样的途中,被告人黄某某趁民警不注意而脱逃,企图逃避法律追究。

2019年10月14日,被告人黄某某到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投案,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归案过程说明等书证;2.证人汤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制作的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现场调查笔录、现场照片、行车路线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案发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9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徐志文

检察员:许林彬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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