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漳检检一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81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平市,现住漳平市**路**号**花园**幢**梯**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晚,被告人黄某某在漳平万成“渔家村”饭店吃饭,期间饮用了啤酒。2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渔家村”饭店出发,沿和平北路、和平中路往圣宇广场方向行驶,至**广场**路**号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其酒精含量已达醉驾标准,随后民警将其带至漳平市总医院抽取血样。经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黄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1.0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漳平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返还物品凭证,龙岩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5、检查笔录:公安民警现场检查、呼气测试、抽取血样等检查笔录和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一个月又十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钰洲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住在漳平市**路**号**花园**幢**梯**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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