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马检公诉刑诉〔2019〕17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029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村**组,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马尾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日被马尾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马尾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8日晚2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与朋友在马尾区**中心喝酒,黄某某喝了三两左右白酒后于23时许步行回到家中。2019年9月29日6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闽******号白色丰田牌小型轿车,载着两名朋友从**村出发由**收费站上高速前往长乐**村,于6时33分在福州**高速公路**收费站出口被福州**队**队民警查获。经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黄某某的全血样检出乙醇含量为98.8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居住证复印件、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福州高速公路支队二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531023000086423)、现场呼气酒精测试记录、血样提取登记表;

2.证人向某某、巨某某、郑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闽行健司鉴所[2019]毒(血检)鉴字第1136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照片、现场调查记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检测样本提取笔录;

6.其他证明材料:查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某醉酒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依照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锦龙

检察官助理:王潇君

2019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06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