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一部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3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罗源县**镇**路**号**花园**座**单元,住福建省罗源县凤山镇**路**号**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被罗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5日4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闽A0****号小型普通客车从罗源县滨海新城前往罗源县城关方向,途经罗源县松山镇江滨南路双福电器门口路段时,车辆失控碰撞道路中心金属隔离护栏,造成被告人黄某某受伤及其驾驶的车辆、隔离护栏受损的交通事故。民警接警后立即赶往现场,对被告人黄某某进行呼出气体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16mg/100ml,随即抽取其血样并送检,经鉴定,被告人黄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94.95mg/l00ml。2020年7月27日,罗源县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黄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驾驶证信息、行驶证信息、机动车业务委托书、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单、现场呼气检测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南方司鉴中心[2020]醇鉴字第1269号)、《罗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350123120200000051号);
5.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6.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源县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周振煌
检察官助理:全燕斌
2020年9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现住福建省罗源县凤山镇**路**号**单元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8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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