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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秀检一部刑诉〔2021〕Z1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0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出生地与户籍地均为莆田市秀屿区,现住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9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莆田市秀屿区**镇**街**喝了5瓶贝克牌啤酒,后驾驶冀******小型轿车去东埔镇凤凰百货购物。同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从凤凰百货购物后驾驶冀******小型轿车行驶至东埔镇东埔村西山东路路口被莆田市公安局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分局东埔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被告人黄某某呼气酒精含量为lO9mg/100m1;经鉴定,被告人黄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2.3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黄某某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福建闽中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4.勘验、辨认笔录:莆田市公安局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分局制作的案件现场调查记录、指认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被告人黄某某的犯罪情节及表现,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晶晶

检察官助理:王秋迪

2021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03037****。

2.随案移送案卷一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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