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一部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02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与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莆田市城厢区**街道**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有关诉讼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晚上,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闽******普通二轮摩托车,从莆田市城厢区东方国际大酒店附近出发往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方向行驶,途经荔城区镇海街道天妃路与延寿路交叉路口国电局对面马路时,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被告人黄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9.06mg/100ml,属醉酒驾驶。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刑事照片等;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福建科胜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4.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因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微微
检察官助理:林 甄
2020年7月2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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