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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绥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绥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绥滨检刑检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基本情况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422197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黑龙江省绥滨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滨县**镇**村**组,住黑龙江省绥滨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     

行政处罚

  2020年9月29日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鹤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刑事处罚

取保候审时间

2020年9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绥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时间

 

拘留时间

  2020年9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绥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逮捕时间

 

案件审查过程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案件事实

2020年9月20日14时40分,被告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黑A****8号白色哈弗牌小型普通客车,从绥滨县绥滨镇长青街抚远江鱼行出发,沿着长青街由西向东行驶右转弯驶入向阳路,沿着向阳路由北向南行驶左转弯驶入繁荣街,沿着繁荣街由西向东行驶左转弯驶入通达路,沿着通达路由南向北行驶右转弯驶入松滨大街,沿着松滨大街由西向东行驶左转弯驶入摆渡路,沿着摆渡路由南向北行驶右转弯驶入振荣大街,沿着振荣大街由西向东行驶驶入坝顶路,当车辆沿坝顶路由西向东行驶到吉福村路口附近时被正在执勤的绥滨县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7.26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量刑建议

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检察官  李学堂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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