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二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105281989********,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在西安市长安区**街道**村**街**号,现住西安市长安区**街**园**号**单元**。2020年4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22时,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陕A****6号小型轿车,沿西安市朱雀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朱雀大街延伸段与西部大道路口处,被在此执勤的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长安大队民警检查时,发现其有酒后驾驶的嫌疑,遂对其抽血送检,经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20.03mg/100ml,构成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破案经过;2、血样提取登记表;3、血醇鉴定意见;4、被告人供述;5、户籍证明等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黄某某依法判处拘役一个月又十五日、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亚飞
2020年6月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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