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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建检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4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非中共党员,户籍地河南省许昌市鄢陵县**镇**村,现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9年5月7日被许昌市建安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

闫烨,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

指控事实

2019年5月3日2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醉酒驾驶豫K*****号小型轿车沿许昌市建安区许鄢快速通道自东向西行驶与张古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抽血化验,许昌建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许建司鉴所[2019]毒鉴字第836号鉴定意见书,黄某某每100ml血液含乙醇108.382mg。

证据种类

1.被告人的供述;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5.书证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建议审判程序

           速裁程序

量刑建议

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

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坦白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

检  察  官:魏建清

检察官助理:张超峰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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