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1199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义市**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兴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30日经本院审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3日,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贵EU****号小型轿车由兴义市下五屯街道往凤仪路方向行驶,00时04分左右,行驶至兴义市圣都一街帝豪足浴门前掉头时,与吴某某驾驶的停放在帝豪足浴门前的贵EU****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对事故责任认定,黄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吴某某无事故责任。经鉴定,黄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8.2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2.书证:被告人基本信息、户籍信息资料、人员核查情况、到案经过、驾驶人车辆查询结果单、机动车查询结果单等;
3.证人证言:证人谭某某、彭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照片;
8.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清单、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且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根据2013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黄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应从重处罚;案发后他人报案后黄某某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
根据上述量刑情节,建议判处黄某某拘役二个月,建议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罗恩艳
检察官助理:卢 琴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处所兴义市**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起诉书8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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