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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检察院

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册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241982********,壮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现住平果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册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30日本院重新对其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并于同日交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册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证据不足,本院退回册亨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12月30日至2020年1月30日;2020年2月28日至3月28日),册亨县公安局分别于2020年1月30日、2020年3月28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9日,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桂L****3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旧州镇经汕昆高速公路往贵州省册亨县方向行驶。00时44分,该车行至汕昆高速公路1475公里+800米(小地名:册亨县**村)处,该车撞击到道路上由黔西南州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大队用于路面渠化的水马、仿真警察后停止后被在场民警查获。经黔西南州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101.60mg/100ml。

2019年10月31日,黄某某赔偿撞坏的水马和仿真警察17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3.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4.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农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6.视听资料:光盘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时赔偿其造成的损失,具有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册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锦怡

检察官助理:胡莲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镇**村**屯**号。

2.案卷材料4册,起诉书8份,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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