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凯检刑诉〔2021〕2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011996********,汉族,初中文化,进城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镇**村**组,住凯里市**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凯里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凯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贵HP****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载朋友王某某从凯里市大友庄往清江小区行驶,22时45分,当车辆行驶至凯里市博东路0km+10m时,由于黄某某驾驶不当,导致摩托车刮碰后侧翻,事故发生后,黄某某昏迷,被送往黔东南州人民医院医治,民警现勘结束后,前往医院对黄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是173mg/100ml,随即请医务人员提取其血样。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经凯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黄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黄某某的血样经黔东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乙醇含量是167.47mg/100ml,属醉酒状态。王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经贵州东南亚飞证据科学司法鉴定所鉴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道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侵犯了道路交通管理秩序和人民的身体健康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在人群密集区域的道路上行驶,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是初次犯罪,现实表现良好,是建档立卡贫困户,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梅华
检察官助理 朱凯
2021年1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现在家,电话19385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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