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住遵义市播州区**号**小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遵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凌晨,犯罪嫌疑人黄某某持C2驾驶证,驾驶实习期内饮酒后驾驶号牌为贵C3****号小型轿车,从桐梓县燎原镇花园移民新村往桐梓东站方向行驶,之后从桐梓城区往桐梓收费站方向行驶,进入桐梓收费站后沿兰海高速公路往遵义方向行驶驾驶,00时50分许,黄某某驾驶车辆行驶至兰海高速公路1167KM路段(桐梓收费站往遵义方向匝道处)时,越过中央双实线,与对向正常行驶的号牌为粤YA****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粤YA****号小型轿车乘车人覃某甲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6月22日1时27分经民警现场对黄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显示为200mg/100ml,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5.27mg/100ml。案发后黄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对方车主和伤者的谅解,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强制措施凭证、谅解书等书证,证人周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覃某甲、覃某乙的陈述,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黄某某饮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5.27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范明强
检察官助理:余航
2020年8月24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878693****,1376887****(保证人)。
2.案卷两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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