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1198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赤水市**镇**村**组**号,现住贵州省赤水市**镇**小区,群众,个体。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8月15日被赤水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八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赤水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7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5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8日22时26分许,被告人黄某某在明知自己饮酒后,无证驾驶其朋友的贵CC****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四川省合江县九支镇经赤水大桥往贵州省赤水市红军大道方向行驶,途经赤水市河滨中路赤水一中路口50米路段时,被赤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巡逻执勤民警(交警)依法查获,经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7mg/100ml,执勤民警(交警)随即依法将被告人黄某某带到赤水市人民医院提取血样备检。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19年7月23日,经四川菲斯特司法鉴定所鉴定,其鉴定意见为:被告人黄某某的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13.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贵CC****号小型普通客车(照片移送);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告知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液提取登记表及照片、抓获经过及被告人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郭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四川菲斯特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明知自己饮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刑事追究,依法应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红梅
2020年8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贵州省赤水市**镇**小区家中,联系电话:187861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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