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日,遵义市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 2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贵C2****号小型普通客车,由遵义市红花岗区坪丰往遵义动物园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红花岗区东联线客运站路段时,该车碰撞车行方向左侧道路中心护栏,造成护栏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同日3时
05分,在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医院对黄某某进行血样提取。经鉴定,被告人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5.28mg/100ml,属醉
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查获经过,行政强
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车辆信息复印件,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韩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智
检察官助理:杨红霞
2020年4月13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在家(电话:1816698****);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壹册、光盘壹张、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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