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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93********,汉族,大专文化无业,贵州省遵义市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镇**村**组遵义市红花岗区**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6日遵义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日,遵义市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 2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贵C2****号小型普通客车,由遵义市红花岗区坪丰往遵义动物园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红花岗区东联线客运站路段时,该车碰撞车行方向左侧道路中心护栏,造成护栏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同日3时

05分,在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医院对黄某某进行血样提取。经鉴定,被告人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5.28mg/100ml,属醉

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查获经过,行政强

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车辆信息复印件,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韩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智

检察官助理:杨红霞

2020年4月13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在家(电话:1816698****);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壹册、光盘壹张、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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