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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匀检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011988********,布依族,初中文化,案发时系出租车驾驶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都匀市**镇**村**组**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5月14日被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8年9月1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5日被都匀市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7月16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都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贵JU***号出租车(未载有乘客)从都匀市小围寨行驶至都匀市剑江北路与平桥北路交叉路口50米处停车后在车内睡着,约40分钟后被特巡警查获,因其具有醉酒驾驶的嫌疑,巡警通知交警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44mg/100ml,随后交警将其带至都匀市贵医三附院由医护人员对其抽取血样,送至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鉴定,结果为:184.89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现场调查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监视居住决定书、身份证复印件、户籍信息、人员核查情况、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情况、相关照片、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强制措施审批表及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医务人员资质复印件、鉴定委托书、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资质复印件、鉴定结论通知书、前科材料、村委会证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鉴定意见: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黄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酌定从重处罚;2.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驾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建议判处黄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都匀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仕娟

检察官助理:吴洵

2020年7月2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在家,电话1848544****

2.本案为单轨制,无移送纸质卷宗材料,移送监控视频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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