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宏检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0111968********,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辽宁**集团有限公司职工。现住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房**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在宏伟区**馅饼店门前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即刻被他人发现并报警,宏伟交警大队将其带回调查,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交待了酒后驾车的事实。经辽阳市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黄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 144.9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政治面貌和公职身份说明、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单;
2.证人证言:证人兰某某、段某某、隋某某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辽阳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辽襄鉴[2020]检验鉴字第074号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因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结合本案具体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3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 鑫
检察官助理:姚婷婷
(院印)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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