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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20〕452号

被告人某某,男,中共党员,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51968********,汉族,初中,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住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号。被告人黄某某曾因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于2019年2月26日被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邳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3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曾因饮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于2019年2月26日被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给予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的行政处罚。2019年4月26日20时许,黄某某醉酒后驾驶苏C0****号小型普通客车,上道路行驶至省道250线26KM+800M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抽取案发时黄某某的静脉血液鉴定,其血中乙醇成份含量为228.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2.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 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松

  2020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005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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