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检公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8**,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户籍地福建省邵武市****号,住邵武市****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邵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8日晚,被告人黄某某与朋友在**夜市吃宵夜时饮酒。次日5时4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车牌号为闽**的二轮摩托车,从邵武市**出发,沿**方向行驶,途经****段超车欲左转弯时,与前方同向行驶欲左转弯由危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闽**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对被告人黄某某的血液抽样送检,其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211.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邵武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黄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抽取的血样、驾驶的摩托车等物证;
2.报警记录、到案经过、人员基本信息表、违法信息查询表、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3.被害人危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邵武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孝良
检察官助理:林小燕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住邵武市****室,联系电话15105****
2.随案移送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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