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诉〔2019〕1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8811986********,汉族,初中文化,酒店管理人员,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0月1日被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经该局决定,于2018年10月4日被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09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喝了酒后驾驶湘******小型客车沿邵阳大道由西往东行驶至**大酒店地段时,与被害人廖某某驾驶的湘******号轿车、岳某某驾驶的湘******号轿车发生追尾碰撞。经认定,黄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测,黄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85.5mg/dl。
黄某某现已赔偿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到案经过、血检结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及谅解书、身份信息;2.证人谭某某、李某某、吕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范某某、廖某某、岳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车检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查笔录;7.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文娟
2019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