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开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 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021990********,汉族,初中毕业,务工,住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镇**村**街**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8日16时35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豫AW****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四环由北向南行驶至药厂街交叉口时,与耿某某驾驶的豫AD5****轻型厢式货车及李某某驾驶的豫A1****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三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黄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黄某某的血醇含量为131.95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已赔偿耿某某、李某某的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到案经过、机动车和驾驶人信息材料、事故认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调解书、收条、谅解书等;2. 证人闫某某的陈述; 3. 被害人耿某某、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5.血醇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全案情节,建议对黄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聂伟伟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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