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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56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3198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重庆**公司**户籍地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路**号,现住重庆市江北区**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11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日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从本区杨家坪环道出发,当车行至本区杨家坪环道前冶路口路段时与尹某某驾驶的出租车发生擦挂。事故发生后,黄某某驾车继续前行,在本区杨家坪环道团结路口被尹某某驾车逼停,尹某某报警,黄某某明知对方报警而在现场等待,随后被民警查获。民警对黄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209mg/100ml。随后民警将黄某某带至医院抽血送检。经检验,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1.1mg/100ml。经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黄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到案后,黄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及查询表、机动车行驶证及查询表、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酒精呼气测试凭证、血样提取表、鉴定事项确认书等书证;

2.证人尹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乙醇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酒精呼气测试、血样提取、现场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张  浩

2020年77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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