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中检刑诉〔2020〕Z99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13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江津区人,户籍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村**号**幢**。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黄某某于2020年6月23日01时20分许,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渝A*****的银灰色福特牌蒙迪欧小型轿车,从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东路出发,途经长江大桥,往本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方向行驶,当被告人黄某某驾车行驶至本市渝中区石板坡立交桥时被设卡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黄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8.9mg/100mL,已达醉酒状态。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车辆指认照片等物证;

2.户籍信息、抓获经过、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等书证;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现场查获、呼气、抽血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二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晓芳

检察官助理:姬全斌

2020年10月21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4********);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