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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綦检刑诉〔2020〕Z42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223197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现住址及户籍所在地均为重庆市綦江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3日晚,被告人黄某某同其朋友何某某等人在重庆市綦江区安稳镇“文羊庄”用餐,席间黄某某饮酒。当晚21时20分许,黄某某同其妻子李某某回到重庆市綦江区安稳镇杨地湾其所有的电器门市后,黄某某在未取得准驾资格的情况下,酒后驾驶其所有的牌照为渝D*****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搭载其妻子李某某,由其电器门市出发,黄某某驾车从安稳镇方向经打安路往石壕镇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綦江区打安路杨地湾车站路口时,被正在此执勤的民警查获,随后,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民警对黄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测试结果为96mg/100ml。其后民警将黄某某带至重庆市松藻煤电公司总医院抽取其静脉血液送检,经检验,案发时黄某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14.6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20年7月16日,黄某某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查获经过、酒精呼气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

2证人何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5.现场指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

6.现场执法、抽血、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所触犯的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为:处拘役,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小平

检察官助理:李莎莎

                  2020年7月16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位于重庆市綦江区**镇**村**组**号的家中,联系电话1778345****;

2. 案卷材料和证据共1册、涉案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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