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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1〕3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61991********,哈尼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镇沅县),住镇沅县**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镇沅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3日被镇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镇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1日,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驾驶云******号小型轿车,沿瑞临线由镇沅县**宾馆往**酒店方向行驶,23时03分许,当车行驶至**路**路交叉口时,被执勤的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黄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314.74mg/100mL血。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全案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姝司

2021年1月20日

附件:

1.侦查卷二册;

2.起诉书八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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