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二部刑诉〔2020〕31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30121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县**镇**村**组**号,现住地长沙市雨花区**小区**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5日,被告人黄某某晚饭期间饮酒。当晚21时38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湘******号牌小型汽车沿洞井路由北往南行驶至湘府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黄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32.5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材料、无犯罪记录证明、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及收车凭证、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血液提取笔录等书证;2.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物证鉴定书等鉴定结论。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杰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7484****;保证人周某某联系电话1360744****;

2.移送案卷材料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