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49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10821985********,汉族,中共党员,中专文化,务工,户籍地及现住址长葛市坡胡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12月29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许昌市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7日20时许,在河南省长葛市长社路与滨河路交叉处,被告人黄某某酒后持C1D证驾驶豫KBN2**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时与娄松芳持B1证驾驶头西尾东停放在路北侧的豫KT72**号小型轿车发生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长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长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某某负该事故全部责任。经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黄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23.8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鉴定意见; 2.书证等;
3.视听资料; 4.证人张某某等人证言;
5.被害人娄某某陈述; 6.被告人黄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 萍
二0二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罚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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