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21986********,汉族,广东省陆丰市人,初中文化,职业:打工,户籍所在地:陆丰市甲子镇**村委会**巷**号之**,现住陆丰市甲子镇**社区****栋**单元**号。2013年11月18日,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2日被陆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广东省陆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1日2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至陆丰市甲子镇濠头村时被陆丰市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酒精检测仪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01毫克/100毫升,经广东河安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6mg/100m1。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及其他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给予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陆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松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押于陆丰市看守所;
2.案卷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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