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陇检一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5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陇西县人,农民,住甘肃省陇西县**镇**村**社**号,无前科。2020年4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甘肃省陇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31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甘J*****号宗申牌红色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违规载乘车人员吕某某沿西五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行至西五公路4KM+800M处时与同向史某某驾驶的电动四轮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造成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经陇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该起交通事故进行认定,由被告人黄某某承担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史某某、吕某某无责任。经鉴定,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6.36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
2.证人吕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史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造成一起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陇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爱民
2020年6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37910****);
2.案卷材料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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