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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齐梅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08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屯,住该村,2020年5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梅里斯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梅里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烧烤店与朋友吃饭时喝了6瓶啤酒。同日19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黑B****A的小型面包车回家,沿梅里斯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消防队门前时,被梅里斯公安分局交警大队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1.7mg/100ml。

经侦查,被告人黄某某于2020年5月15日被梅里斯交警大队工作人员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无犯罪记录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侦破经过、酒精含量测试报告等;

2.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本案情节及被告人黄某某自愿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广涛

2020年6月19日

                                      

附: 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卷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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