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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106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81198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漳州市漳州开发区**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车辆,于2018年9月12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天。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龙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龙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林永江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酒后驾驶闽****轿车从龙海市港尾镇省山村沿省道201线往漳州开发区方向行驶,至港尾镇古城村凯旋搅拌站路口处,因等交通信号灯时在车上睡着,后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福建历思司法鉴定所鉴定:黄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闽****轿车等物证;2.户籍证明等书证;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福建历思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建议对本案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欧新蕊

检察官助理:黄丹妍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联系电话:13599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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