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广检一部刑诉[2020]23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224196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广水市,住湖北省广水市**办事处**社区**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广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3日6时20分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鄂S*****小型面包车,沿**街由西向东行驶,在**办事处中心中学路段,遇应山交警中队民警执勤将其拦停检查,经查明,被告人黄某某驾驶的小型面包车核载7人,实载14人,超员100%,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
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黄某某的身份信息、受案登记表、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乘车人员名单等;2、证人张某某、汤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照片;5、查获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 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漫丽
检察官助理:余大林
(院印)
2020年11月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家住广水市**办事处**社区**湾,联系电话:1387287****。
2.移送案卷材料1册计4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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