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嘉检二部刑诉〔2020〕167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4211992********,汉族,中专文化,九**私房菜服务员,户籍在安徽省凤台县**镇**路**幢**室,住上海市嘉定区**路**号。2020年3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8日5时13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沪N*****的小型越野客车沿本区双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处,追尾撞击由被害人程某某驾驶的三轮车,致该三轮车与停靠在**路**号**路公交车发生碰撞。经认定,被告人黄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0毫克/毫升,达到醉酒程度。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获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110事件单登记表》《办案说明》《工作情况》《醒酒记录》、相关照片等,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黄某某的到案经过;
2.被害人程某某、金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黄某某驾车追尾程某某驾驶的三轮车,致该三轮车与808路公交车发生碰撞,并由被害人程某某报警等事实;
3.《验伤通知单》,证实事故造成被害人程某某胸部损伤;
4.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黄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5.《上海市**厂修理清单》《收条》《电话记录》等,证实被告人黄某某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获谅解;
6.《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证实被告人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0毫克/毫升;
7.上海市嘉定区中心医院出具的《上海市人体生物样本毒品检测报告单》,证实被告人黄某某不存在毒驾的情形;
8.《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黄某某所驾驶车辆的信息;
9.《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转递通知书》,证实被告人黄某某的机动车驾驶员信息、因本案被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等事实;
10.《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全国实有人口信息查询,证实被告人黄某某的身份情况;
11.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印证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综上,结合其发生交通事故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朱 伟
检 察 官 朱天晓
检察官助理 鲁 云
2020年8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现候审于其住所,联系电话183210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书证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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