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黄某某,曾用名:黄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公民身份证号码3621251974********,畲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镇**村**组。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5日被上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于2020年7月7日19时许在上犹县黄埠工业园北区大众饮食店吃晚饭,期间饮用了白酒,晚饭后黄某某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由上犹县黄埠工业园北区经上犹县黄埠镇金山大道前往黄埠工业园南区朋友肖某某的住处,20时20分行驶至上犹县黄埠工业园南区金山大道黄埠卫生院路段时,撞倒前方同方向步行的黄某平,造成黄某某、黄某平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用酒精安全检测仪吹气检测,被告人黄某某的酒精含量达醉酒驾驶标准。民警当即带其到上犹县人民医院抽血备检。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020年7月14日,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害人黄某平达成民事和解协议,其已赔偿了被害人并获取了被害人谅解。
经赣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黄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43.1mg/lOO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鉴定意见;3、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4、证人证言;5、被害人的陈述;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无牌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并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小平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住上犹县**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