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二部刑诉〔2020〕Z241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9221989********,汉族,高中文化,现暂住:东莞市桥头镇**园**期(户籍地:湖南省桃江县**镇**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00时55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醉酒(经鉴定,黄某某血液样本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35.74mg/100ml)驾驶粤SX6****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桥头镇桥龙路石竹山水园路段,与停放在路边的粤BH****重型半挂牵引车拖挂粤B****重型平板半挂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桥头大队认定黄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汽车等物证,到案经过等书证,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人肖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黄某某判处一个月一十五日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宁
检察官助理:叶淦坤
2020年9月4日
(院印)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联系电话139*******)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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