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179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3197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住中江县**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分别于2019年7月31日、2020年7月13日被中江县公安局及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9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家中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从中江县万福镇前往中江县仓山镇,当车行至中江县仓山镇宝塔村6组路段时与一辆小型轿车发生擦挂。后小车驾驶员报警,民警在处置过程中发现黄某某涉嫌饮酒驾驶机动车,随即将其带至中江县仓山镇医院抽取血样并送检,经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鉴定,所送“黄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318.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你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中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玲
检察官助理:王 丹
2020年7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现住处所: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镇**街**号,联系电话:139371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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