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丹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一部刑诉〔2021〕Z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31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丹棱县,现住丹棱县双桥镇**村**组。

本案由丹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3日晚上,被告人黄某某在位于丹棱县双桥镇****组的家中吃晚饭时饮用了白酒。22时许,黄某某持“B2E”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川**号牌小型轿车从家中出发,前往丹棱县城区。22时18分许,黄某某驾车途径丹棱县端淑小学外路段时,遇执勤民警检查。民警发现黄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遂对黄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22mg/100mL。随后民警将黄某某带到丹棱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液样品并送检。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黄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51.6mg/100mL。

归案后,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黄某甲等人的证言;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牟仕珍

检察官助理:罗雁

2021年1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现住丹棱县双桥镇****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