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5199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住大关县**镇**社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大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3日被大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05许,大关县公安局翠华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在步行街路口100M处巡特警大门口处查获黄某某涉嫌酒后驾驶苏小型轿车,遂对驾驶人黄某某进行了呼吸式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107mg/100ml。黄某某血样经定性分析检出乙醇成分,定量分析乙醇含量为124mg/100mg乙醇/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前科材料等;2.证人证言:周某某、唐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检测结果单;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检测照片。
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后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虎春
2020年6月24日
(院印)
附:1.被告人黄金林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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