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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186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11991********,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街道办事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9月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22时49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驾驶云AY****号“大众”牌普通客车行驶至昆明市东三环下层与金瓦路交叉口时被民警查获。经抽血检测,其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28.42mg/100ml(乙醇/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查获经过、驾驶证、提取血样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检验报告书等;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黄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代来

2020年12月8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084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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