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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一部刑诉〔2020〕44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3199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湖南省邵阳县**镇**村**组**号,现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12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5日22时1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湘******号小型轿车到昭阳区**路**处,为逃避交警检查,欲倒车离开,致使其驾驶的车辆碰撞路边停放的云******号小型轿车车头,云******号小型轿车尾部碰撞停放其后的云******号小型轿车车头,云******号小型轿车尾部又碰撞停放其后的云******号小型越野客车前保险杠,造成湘******号小型轿车、云******号小型轿车、云******号小型轿车受损。经提取黄某某血样送云南昭通恒达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96.2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查某某、现场勘验检查记录及照片、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且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德碧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目录》各一份

4.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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