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澜检一部刑诉〔2020〕24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94年11月2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941121****,哈尼族,初中,农民,住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澜沧县)**镇*村民委员会**寨。曾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8月19日被澜沧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4日并于同年9月3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于2017年9月25日再次被澜沧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2日并于同年10月8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8月5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澜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7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无证、醉酒驾驶外国籍*****号右舵车由澜沧县**镇**村**饭店往澜沧县**镇**寨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澜沧县**镇**寨时因醉酒与他人发生争执,被告人黄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处理。民警现场调查时发现,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抽取静脉血液鉴定,被告人黄红兵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18.45mg/100mL (乙醇/血),属于醉酒状态。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扣押清单、驾驶员、机动车辆信息查询结果、血液提取登记表、交通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照片;2.证人证言:澜沧县公安局民警出具的查获经过、证人李某某、马某某、赵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意见及告知书;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指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律法规,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黄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卫武

2020年8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澜沧县**镇**村民委员会**寨自家中,联系电话:18313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起诉书9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