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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楚市检刑检二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124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云南省盐津县,住楚雄市**小区**号**楼,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楚雄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楚雄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2月17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6日,被告人黄某某驾驶云******号中华牌小型轿车在杭瑞高速上由广通往楚雄方向行驶。23时45分在杭瑞高速2385公里100M处(程家坝收费站)因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昆楚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楚雄锦润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黄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1.2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口、前科证明、查获经过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具有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上行驶的从重处罚情节和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二至三个月拘役,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楚雄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陶馨罄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原居所地。

2.案卷材料、证据壹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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