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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绥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绥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检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7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绥江县,住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路**号**幢**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绥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0月14日晚,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云******号小型轿车,在龙行大道K1+400M路段发现有交通警察执勤,未按要求靠边停车接受检查,将车驶入绥江县中城镇兴汶路8号,后被抓获。经检验,案发时黄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118.49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2.抓获经过、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法化检验意见书、检验结论告知书;4.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2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华银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绥江县**镇**路**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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