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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521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321993********,壮族,云南省河口县人,中专文化程度,居民,户籍所在地河口瑶族自治县**乡卫生院,现住蒙自市**路**幢**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1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4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云******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道**路交叉口时,与张某驾驶的的云******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蒙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黄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黄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0.68mg/100ml。

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军军

检察官助理:李璟颢

2020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387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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