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一部刑诉〔2020〕36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8198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中国电信有限公司**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组**号,现住红河州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9月11日被金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8月21日21时15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云******号小型普通客车,由金平县高级中学方向沿金运路驶往河东北路方向,行至金平县城区金运路处被民警查获,并进行抽取静脉血液。经鉴定,送检的黄某某血样(检材)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定量检验检测含量为181.22㎎/100ml血。
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并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金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普金国
检察官助理:冷久薇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39873****;
2.案件材料和证据2册共61页;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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