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6198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镇沅县),住镇沅县**镇**村委**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镇沅县公安局批决定,于2020年6月8日被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镇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02日,被告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G323线、G215线由**方向往镇沅县**方向行驶,00时20分,当车辆行驶至**路**路交叉口时,被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93毫克/100毫升血,经鉴定:被告人黄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5.81mg/100ml血。
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另被告人黄某某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勇
检察官助理:柴永美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在家中候审。
2.侦查卷二册。
3.起诉书八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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